(刑期从判决施行之日起计较。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。)。
。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,并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,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永嘉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员夏如出庭支撑公诉,被告人尚某到庭加入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一、被告人尚某犯发卖有毒、无害食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16000元。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
永嘉县人平易近查察院,龙某、吴某、杨某(均已判决)来到乐清市翁垟街道、永嘉县枫林镇、岩头镇、鹤盛镇等地,正在边向狗投放带有老鼠药的鸭肉,将狗毒倒后窃走。被告人尚某明知采办的狗是龙某等人用毒药毒倒再偷盗所得,仍向龙某等人收购狗9只以上,并将狗出售给他人食用,不法获利人平易近币3200元以上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温州市中级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尚某发卖明知掺有有毒、无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,其行为已形成发卖有毒、无害食物罪。公诉机关的成立,鉴于尚某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,且志愿认罚,决定对其予以从轻惩罚。尚某实施职业要求的特定权利的犯罪被判罚,该当对其予以从业。公诉机关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惩罚金。该量刑恰当,予以采纳。据此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三十七条之一、第六十四条,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,判决如下。
上述现实,被告人尚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,并有同案犯吴某、龙某、杨某的供述,被害人滕某、潘某、卢某、徐某、黄某的陈述,环境申明、浙江省永嘉县司法判定核心查验演讲、现场辨认、刑事辨认、刑事查抄、刑事、归案颠末和生齿消息等,脚以认定。